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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号及考虑到通过第4,815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修正案和补充,酌情建立了所得税或个人财产税征收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包容性和团结税”所涵盖的一些业务阿根廷(PAIS )”,根据第27,541 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35 条,以及2019 年12 月27 日第99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第13 条之二。 为维持财政政策的再分配冲动,出于税收管理和公平的原因,建议修改上述总决议,统一征收率。 立法局以及法律事务和收集总分局已采取其职责进行干预。
本公告是为了行使1998 年颁布的第11,683 号法第22 条(1998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所得税法》(2019 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第42 条以及法令第7 条赋予的权力而发布的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及其电报号码 数据 和补充。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1 条.-修改第4,815 号一般决议及其修正案和补充,如下所示: 1)将第5条第2款改为: “此类金额将适用以下税率: a) 对于上述法律第35 条a) 至e) 节规定的业务:将征收百分之四十五(45%) 的税款和百分之二十五( 25 %) 的税款。b) 对于第99/19 号法令第13 条之二b) 款规定的业务:将征收百分之四十五(45%) 的税款和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税款。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6 条-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身份,根据本制度支付的款项将被考虑为以下每种情况下的税款支付: 1. 按百分之四十五(45%) 的比率支付的款项将酌情进行以下处理: a) 遵守小额纳税人简化制度(RS) 且不负责所得税:个人资产税的主体。 b) 其他科目:所得税。 2. 百分之二十五(25%) 的看法将酌情进行以下处理: a) 人和不可分割的财产:个人财产税,或者,如果主体不是上述税款的纳税人,则可以根据第二章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要求退款。 b) 其他科目:所得税。” 3) 将第6条最后一段改为: “在本条第1节a) 款规定的情况下,在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当主体没有义务登记所得税时,他或她可以选择分配对上述税收的看法,在必须进行上述征收之前将这种情况告知征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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