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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承担其环境责任。如果对自然的侵犯已经开始且尚未完成,购买者无权结束非法活动。而且,一旦发生,你就有责任恢复该地区。因此,购房前必须高度谨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凸显了预防性法律的作用。 尽管宪法规定了三重环境责任,但购买者不能因其占有或拥有资产之前的事实而受到行政或刑事领域的惩罚。由于这些是惩罚性措施,因此只能针对那些进行最终导致环境退化的活动的人。 不同的情况涉及民事责任,当受保护的合法资产受到损害时,民事责任具有客观性质,并且在面对财产的新所有者时,无论其善意如何,民事责任都保持这一特征。关于主题:“在收购该地区时,新所有者承担维护保护的责任,负责更换,即使他没有造成森林砍伐”(REsp 926.750/MG)。 关于客观环境责任的范围(第 6,938/1981 号法律第 14 条第 1 款)进行了很多讨论,直到最终在国家法律中采用了整体风险理论 。一旦事实与代理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就很难认定排除责任的理由。通常援引第三方责任、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被判例所接受。
STJ 将这一立场总结如下:“为了确定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那些应该做的人、那些不做的人、那些允许做的人、那些不做的人不在乎他们是否这样做,那些资助它的人这样做,以及当其他人这样做时谁受益。” (REsp 650.728/SC) 最后,每个造成环境退化的人都有共同的义务团结起来。这一义务是客观的,是基于整体风险理论的,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它产生了选择性合并。 论点4:预防原则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倒置,那些据称造成环境损害的人有责任证明他们没有造成环境损害,或者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没有潜在危害。 《Rio/92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宣言》(ECO-92) 阐述了预防原则。其原则 15 规定:“为了保护 德国电话号码表 环境,各国应根据其能力采取预防措施。如果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风险威胁,则不得利用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的情况作为保护环境的依据。”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防止环境退化措施的一个原因"。 《国家固体废物政策法》(第 12,305/2010 号法律)第 6 条列出了一系列原则,预防与预防并重。基本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风险是不确定的,损害的危险是抽象的或潜在的;在第一种情况下,风险是不确定的,损害的危险是抽象的或潜在的。第二,风险是确定的,损害的危险是具体的。 基于这些概念,STJ 的判例在这样的意义上得到了巩固:无论谁探索使民众面临风险的活动,都必须承担证明这些活动不存在的责任,或者证明它们不是造成任何可能损害的原因。倒置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源自对第 8,078/1990 号法律第 6 条第 VIII 条以及第 7,347/1985 号法律 。
(REsp n. 972.902/RS) 第 21 条的解释。 论点8:在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国家未能充分履行监督义务,导致损害的具体化或恶化,则国家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文可以看出,第七条指出,环境恶化的共同责任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在论文8中,国家的责任源于其监督警察权的疏忽。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它将成为子公司。 从这个意义上说,STJ已经决定:“然而,这是一项附属负债,如果直接降级者不履行义务,则可以促进其执行,‘无论是由于资产全部或部分耗尽还是破产,或由于任何原因(包括技术原因)而无法或无能力遵守司法规定的规定,始终确保返回权(《民法典》第 934 条),不考虑法人资格,如。《民法典》第 50 条”(REsp n 1.071.741/SP)。 论点 6:农牧业或林业实践中的用火必然取决于公共当局的授权。 新的《森林法》对此事的处理如下:“Art. 38. 禁止在植被上用火,但以下情况除外: I – 在其特殊性需要在农牧业或林业实践中使用火的地方或地区,须经 Sisnama 国家主管环境机构事先批准,每个农村财产或以区域化方式,这将建立监测和控制标准;”。该规则与艺术中建立的规则没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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