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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此多的矛盾、技术性和错误中,“反犯罪一揽子计划”(第13,964/19号法律)又出现了一个,这无疑产生了与预期相反的效果。正如他们用流行的说法所说,该项目的发起者、当时的司法部长和前法官塞尔吉奥·莫罗(Sérgio Moro)以及其他人为臭名昭著的“杀人许可证”辩护,所开的枪适得其反。 这一次,问题的棘手问题仍然是贩毒的性质(第号法律第 33 条),无论犯罪类型是否仍然等同于十恶不赦的犯罪。这是因为,根据给出的答案,政权进展的分数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正视角。圣保罗:IBCCrim,2014 年)回忆的那样,“从 1988 年宪法开始,刑事政策中就出现了巨大的悖论,同时尽管取得了重大成就,例如承认个人权利和保障,包括囚犯的权利和保障,但宪法文本中也预见到了具有重大影响的镇压指标,例如后来由法律(8,072/1990)定义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其中毒品贩运被明确等同于(……)”(第 87 页)。
对于灌输者来说,以批判的眼光来看,随着人口贩运导致的监禁不断增加,监狱和人力费用也随之增加,更多的人在监狱里生活条件恶劣,在动词中:“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成本. 巴西国家承担了改善监狱条件的巨大困难,甚至导致向美洲人权法院提 电话数据 出关于被称为“白色监狱”的恶劣条件的申诉。 Bear',在朗多尼亚 (…)"(第 98-99 页)。 具体而言,如前所述, 《宪法》第 5 条“严重罪行”一节。 可以看出,宪法仅将人口贩运列为不 可保释的犯罪,不符合宽限或特赦的条件。然而,她并没有将其列为令人发指的罪行,从而留下了将其等同的可能性。如果与意图相反,选民将明确说明等同性。因此,只有在《十恶不赦的犯罪法,贩运罪才开始被视为等同于十恶不赦的犯罪,这是因为仍然包括在内的相同后果,而不是因为分类,后者仍然是十恶不赦的犯罪。今天不存在了。
上述法律第一条规定了哪些犯罪行为被视为十恶不赦,例如杀人罪。毒品贩运不在清单上,但似乎在第 2 条的标题中有所表述(令人发指的罪行、酷刑做法、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类似毒品以及恐怖主义不受,并且第 2 条将其等同,因为其效果如下:“对于被判犯有本条规定的罪行的人,将在服完 2/5(五分之二)刑期后进行政权的进展,如果初犯者为初犯,累犯者为 3/5(五分之三),遵守 1法(刑事执行)第 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法律)”。 然而,这就是当前的现实,《重罪法》第二条,特别是第二款,被“扫黑除恶一揽子计划”废除了。此外,尽管上文已经观察到技术性、矛盾性和缺乏科学依据,但在处理判决执行时,该一揽子计划修改了第 7.210/84 号法律(《刑事执行法》)第 112 条,其新措辞绝不是事实上,当它把贩毒定为等同于令人发指的犯罪时,该条款从未像当时的立法那样提及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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